工业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工业气瓶(含蓄能器,下同)虽然结构简单,但瓶内承受压力高,使用介质性质、使用环境各异,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为规范公司内以及相关方对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需要使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 MPa (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 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的公司各部门、相关方(外协施工单位)。 3、引用文件 3.1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3.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3 GB16163-1996瓶装压缩气体分类 3.4 GB7144-1999 气瓶颜色标志 4、管理职责 4.1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气瓶的综合管理工作。 4.2 采购部门应确保采购工业气体时的气瓶和气体符合公司安全生产要求。 4.3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气瓶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回收工作,并做好记录。 4.4 气瓶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负责气瓶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4.5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反馈、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4.6相关方使用的气瓶由发包方实施管理。 5、工业用气体的分类 5.1 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氧气、氮气、氢气、氩气、一氧化碳、煤气 5.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5.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氯气、氨气。 5.4 溶解气体:乙炔。 6、工业气瓶检验 6.1 工业气瓶应按规定检验合格,由检测机构在瓶颈或瓶圈上加盖钢印,并颁发合格证。 6.2 检验周期:氧气、煤气瓶四年,乙炔瓶三年,惰性气体瓶五年。 6.3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提前检验: 6.3.1 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6.3.2 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6.3.3 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7、供应方管理 7.1 工业气体采购部门应督促供气单位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业气瓶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合格证等相关复印件。并明确相关方安全职责。 7.2 供气单位提供的工业气瓶外表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 的规定。 7.3 供气单位的工业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7.4 气瓶运输车辆应无安全隐患并配备灭火器;禁止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包括空瓶);气瓶应配备瓶帽和防震圈;立放时,气瓶必须妥善固定,且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卧放时,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进入公司应减速慢行,并按指定线路行驶。禁止在防火、防爆重点部位、要害部位和有明火的场所附近停车,因特殊情况需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 7.5 装卸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禁止抛、滚、滑、碰和倒置;装卸现场禁止烟火,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8收发贮存管理 8.1 收发贮存保管人员应持证上岗。 8.2 氮气分装人员应持证上岗。 8.3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需建立验收制度,指定专人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及回收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8.4 气瓶贮存保管单位每周对工业气瓶的收、发货情况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8.5 收货时必须检查气瓶外观和标志等。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并做好验收记录。对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拒绝接收: 8.5.1 无充灌合格证的。 8.5.2 气瓶外观有缺陷及腐蚀、有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的。 8.5.3 不在有效的使用、检验周期内,无气瓶检验钢印和不能识别的气瓶。 8.5.4 漆色及标志不明显的。 8.5.5 字样和色环标记不符合规定,没有气瓶警示标签(见附件2)。 8.5.6 安全附件不齐全、完好(包括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阀、防震圈等)。 8.6 贮存管理 8.6.1 气瓶应存放于固定专用库房内{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库房内应避免阳光直射,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气孔。并且禁止任何管线穿过。 8.6.2 存放区应有专人管理,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配备足量的灭火器。 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8.6.3 各种气瓶禁止同室混存,(包括氧气、乙炔及易燃物品等)。 8.6.4 气瓶储存时应排放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9、使用管理 9.1工业气瓶使用部门(含相关方)必须落实管理责任人,对使用过程实施全程监控 9.2气瓶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钢印标记、色标及安全状态进行确认,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气瓶不得投入使用。 9.3使用人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9.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 9.5 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禁止卧放使用。 9.6 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在瓶体上引弧,禁止将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9.7 气瓶禁止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9.8 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气瓶受爆晒或烘烤,禁止用40℃以上的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9.9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同车搬运。 9.10 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按规定放气流量、放气压力使用。 9.11 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瓶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阀门和瓶阀,禁止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阀或开闭瓶阀。 9.12 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禁止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9.13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和更换。禁止对在用气瓶瓶体和底座进行焊接修理。 9.14气瓶内气体禁止用尽,必须留有充足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9.15工作现场的同类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得超过4瓶,不同气瓶存放应保持安全距离。 10.1外来施工单位使用气瓶的管理,执行“谁发包,谁负责”的日常管理原则。如要购置工业用气需符合:经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齐全有效。 10.2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含相关方)禁止购买无资质单位的工业气体(瓶)在厂区内使用。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是指温度为20℃时,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 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是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